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行业新闻
黑龙江“老村长”与“老乡长”商标之争
2015-5-22 16:27:07

同位于黑龙江省双城市的两家酒企,因一件注册在酒商品上的商标而对簿公堂。主打东北特色的低档白酒厂商黑龙江省老村长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老村长酒业公司)认为,双城市承旭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承旭酒业公司)在酒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老乡长”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老村长”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在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后,老村长酒业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诉起缘由

  据了解,争议商标为第3261664号“老乡长”商标,于2002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2005年10月被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烧酒等商品上,现商标权利人为承旭酒业公司。

  2013年12月,老村长酒业公司针对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了撤销注册申请,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不仅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还系对老村长酒业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老村长”商标的恶意抢注,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另外,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老村长酒业公司的商号权。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1184988号“老村长”商标,申请注册日为1997年4月, 2008年6月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含酒精饮料、酒、烧酒、米酒等商品上,现商标专用权人为老村长酒业公司。

  承旭酒业公司则表示,其生产销售的“老乡长”品牌系列白酒品种档次齐全,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并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老村长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均发生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后,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另外,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巨大,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评委在裁定中认为,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果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而且老村长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也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客观共存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商评委还认为,老村长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老村长”作为其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争议商标与老村长公司上述商号不尽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损害老村长酒业公司的在先商号权。

  一审有果

  据了解,老村长酒业公司成立于2001年,主营“老村长”品牌系列白酒,行销全国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老村长”商标曾先后被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

  承旭酒业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营“庄稼汉酒”“花雨酒”及“承旭”等品牌白酒共200余个品种。

  同处一地的两家酒企,在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后,双方围绕着争议商标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在法庭展开激辩。

  老村长酒业公司诉称,承旭酒业公司作为与其处于同一地域的酒企,在应知晓其在先知名的引证商标的情形下,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其攀附“老村长”品牌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而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呼叫方式等方面构成近似,二者共同使用在酒商品上已经造成了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承旭酒业公司同时经营“承旭”“庄稼汉”等多个品牌白酒产品,并无实际证据证明其提交的证据与争议商标具有唯一对应的关联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为“老乡长”,引证商标为“老村长”,两商标在文字组成、排列等方面接近,差别仅在于中间的“乡”字和“村”字。就商标的含义而言,“乡长”与“村长”在含义上存在较强的关联性,而“老”字系作为“乡长”或者“村长”的修饰词。综合上述因素,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果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承旭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其获得荣誉的商标并非争议商标,而是“庄稼汉”商标,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记者 毛立国)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