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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佰龙知识产权-成功案例-“42play”商标驳回复审案
2021-5-10 13:59:40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第28类):游戏器具,棋,智能玩具,体育活动用球,玩具机器人,游戏机,玩具,视频游戏机,面具(玩具),纸牌。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42PLAY”与诸引证商标虽都有“PLAY”这一英文字母,但是“PLAY”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游戏器具等”商品上显著性很弱,且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识别主体、整体认读上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不致引起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评委最终也裁定申请商标在28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当您申请的商标特别是对于已经投入了很多的人力财力进入市场的商标被商标局驳回时,不要轻易放弃,还有驳回复审这一挽救的机会。但一定要请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代理。

  关于本案,我司根据《商标法》及《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抓住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区分的关键点加以详细的分析说明。我司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识别主体有很大差异,且“play”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二者整体读音、呼叫及含义等方面也有很大差异,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最终本案申请商标也得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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