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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专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4-10-6 6:00: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哈尔滨市专利发展资金的管理(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2〕66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政策的通知》(哈发〔2013〕2号)和《哈尔滨市专利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第11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发展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我市专利事业发展的政策性资金,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实现我市专利保增长、优结构、促转化的发展目标。

(一)国内外专利申请资助,用于支持国内外专利申请。

(二)发明专利运用资助,用于支持发明专利转化实施。

(三)专利优势示范企业资助,用于支持专利优势示范企业的培育与激励。

(四)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用于专利宣传、专利培训和人才培养、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

(五)专利行政执法与维权援助,用于专利行政执法、专利维权援助工作的开展。

(六)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五条 发展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六条 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财政实际情况,设立专利发展资金,用于本地区专利发展。

第二章 发展资金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申请国内外专利申请资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且专利第一申请人申请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二)专利申请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受理并已缴纳申请费用。

(三)未获得政府专利资助资金。

(四)申请专利资助自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第八条 专利申请的资助标准:

(一)在哈高等院校的专利申请资助,采取仅资助发明专利申请、按年度一次性申报的方式。年度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20%以上,按本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的50%资助;年度专利申请量增长未达到20%,按本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的40%资助。发明专利申请最高资助1000元/件。

(二)在哈注册企业的专利申请资助,采取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方式。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300元/件。

(三)在哈科研院所的专利申请资助,发明专利申请最高资助1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150元/件。

(四)个人专利申请资助,发明专利申请最高资助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75元/件。

(五)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发明专利10000元/件。每件专利只资助一个国家(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国家),同一个技术方案只资助一次。

第九条 发明专利运用资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职务发明专利。

(二)发明专利不属于财政经费支持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

(三)发明专利授权后运用满一年以上。

(四)运用发明专利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发明专利运用资助的标准:

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性事后补助方式进行。资助额度为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10万元。主要用于发明专利的后续开发。

第十一条 专利优势示范企业资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从事专利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服务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40%以上。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齐备,工作经费落实到位。管理和技术人员知识产权普及培训率达到90%以上。

(三)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申请或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

(四)企业专利技术转化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第十二条 专利优势示范企业资助的标准:

专利优势示范企业示范期为两年,示范初期资助经费15万元,期满通过验收的,最高资助经费10万元,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专利优势示范企业资格。

第三章 发展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发展资金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监督与管理。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编制发展资金预算和决算,并负责编制年度发展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日常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复发展资金预算和决算,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受到发展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五条 申请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发展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全额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20日起实施。《哈尔滨市专利补贴资金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哈科联〔2003〕1号)、《哈尔滨市对运用发明专利给予资助的实施细则(试行)》(哈科联〔2009〕10号)、《哈尔滨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哈科联〔201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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