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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外国商标中国注册的规定
2015-4-3 8:50:54

一、外国商标中国申请注册原则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原则。主要为;

(1)按照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商标互惠协议办理。已与我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有瑞士、丹麦、意大利、加拿大、新西兰、法国、伊朗、奥地利、日本、西班牙、英国、阿根廷、波兰、罗马尼亚、巴基斯坦、列支敦士登、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美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泰国、德国等。

(2)按照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我国已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此公约的成员国可依照该公约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

(3)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即双方互相给予对方同等待遇,如若别国允许我国注册,则我国也允许别国来我国注册,若别国不要求我国提交本国注册证件,我国也不要求别国提交注册证件。我国按照这一原则先后同加拿大、瑞士、泰国、奥地利等国相互确认免交本国注册证件,解决了同美国之间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问题。

二、外国商标中国申请注册手续

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应遵循的程序。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时,外国人可以委托中国法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的商标代理处,具体办理委托代理的有关事项。具体手续如下:

(1)送交代理人代理委托书正副本1份,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代理,代理委托书应当填写委托人姓名、地址、国籍以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还要填写受托人姓名和代理权限,代理委托书应在本国公证;

(2)送交商标注册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申请书由申请人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处填写,申请书应详细填写商品的名称、用途、主要原料以及商品类别,商品类别既可按照中国商品分类表填写,也可按照国际商品分类表填写;

(3)交送商标图样15张,指定颜色的另交着色图样和黑白图样各1份;

(4)缴纳有关费用,并附送有关证明材料,如国籍证明、本国注册证明、互惠协议证明(都应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

(5)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检查文件并将外文证件译成中文,送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申请手续,商标局按审查程序核准后,刊登《商标公告》,如果没有异议,则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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