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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011-5-6 17:44:07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作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发挥支持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进一步规定了自主知识产权的范围、指标等。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5年以上独占许可使用协议的权利标的是否需要在中国有关部门注册,管理办法中只提及以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在中国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对取得的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因我国实行注册原则而不受中国受法律保护,这样的“专利权”也不能形成权利,所以自然就“不在中国的法律保护期内”。而软件著作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按著作权制度来提供保护的,因软件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所以,对于来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软件著作权,虽未在中国进行注册,但取得这个软件著作权的独占许可使用协议也是有效的。


  《管理办法》要求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权属明确,并拥有发明专利或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或者实用新型专利2件以上,或者非简单改变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件以上的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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