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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专利补贴资金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费管理办法
2011-5-6 15:40:42


第一条
 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哈尔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哈尔滨市专利补贴资金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第一申请人申请地址为本市辖区内的,并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或在哈尔滨有经常居所地的个人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专利费用资助内容包括:

(一)中国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申请费)。

(二)国外专利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申请费)。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中国专利申请:

第一申请人为在哈登记的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专利申请,发明专利1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专利申请的费用如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纳额资助;专利申请费减缓的,依据减缓后专利申请人实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资助。

第一申请人为在哈登记注册企业的专利申请,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3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

(二)外国专利申请:发明专利20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5000元/件,每件专利只资助一个国家(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国家),同一个技术方案只资助一次。

第五条 申请费用资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利申请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管理机构受理并已交纳申请费用;

(二)未获得政府专利资助资金;

(三)申请专利资助应自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以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申请中国专利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哈尔滨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单位申请专利资助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专利资助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专利申请缴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含申请费、实审费)(原件审核盖章后返回);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验后返回);

(五)专利请求书的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国外专利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哈尔滨市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国内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帐单和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验后返回)

(三)外国专利管理机构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验后返回);

(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专利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核,定期报局务会核准,在哈尔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布资助结果。

第九条 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按规定日期到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办理资助手续,申请人为单位的,按资助金额开具正式收据办理转帐手续,个人申请资助的,请携带本人身份证签字领取现金。接到通知后6个月内不办理资助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如数追回,并在3年内不给予资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4日印发的《哈尔滨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和2009年11月10日印发的《关于加大企业专利申请资助额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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