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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冰花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看连续三年不使用而撤销商标
2015-8-4 14:33:52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作为注册商标被撤销的阻却事由,正当理由对于维持商标的注册意义重大。

  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免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撤销制度的目的在于清理闲置商标,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因此,当商标权人具有不使用的合理事由时,不宜通过此项制度剥夺其商标权,这也是对商标权保护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授权行政案件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何谓正当理由。该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

  商标权人主张其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应提交初步证据加以证明。不能证明正当理由确实存在的,不能得到豁免。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突发疾病、战争、内乱等均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商标权人不能将商标投入使用,可以阻却注册商标被撤销。

  所谓政策限制,是指政府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对特地行为加以限制,导致商标权人无法将商标投入商业使用。政策限制属于政府行为。部分政府行为不能为商标权人所预见,亦不能合法地予以避免和克服,此类政府行为可被视为不可抗力。但部分政府行为实现可以通过媒体等公开途径获知,而且错误的政府行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行为予以撤销,此类政府行为能否构成“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呢?笔者认为,既然“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的旨趣在于清理闲置的商标,而不在于考察商标权人应否合理预测到政策限制,因此,只要商标已经获得注册且商标权人已通过努力仍无法进行商业使用的,即便商标权人事前可以获知政府即将出台限制政策,仍然视为有正当理由不适用或停止使用。商标权人未经努力实现商标的商业使用则另当别论。在“GNC”商标撤销复审案中,虽然非医用营养鱼油的生产需要进行行政审批,但商标注册人物资集团公司并未提交进行行政审批的依据,故不能表明物资集团公司有正当理由不能使用涉案商标。

  所谓破产清算,是指由于商标权人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不再维系日常的生产经营,商标因此无法进行商业使用。有学者认为,如果商标权人经营上发生了困难,甚至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就说明积聚在商标上的信用已经消失,因而没有再维持排他性使用权的足够理由,破产清算不能视为不使用或者长期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然而,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破产清算并不必然导致商标承载的商誉消失殆尽,例如,一个饭馆因破产而关门大吉,接受的店主保留了店内的所有家具和招牌,以至于消费者认为只是饭店关张了一晚。接手的店主不仅购买了饭馆的家具而且购买了饭馆的良好声誉,之前经营者享有的商标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抗辩的权利也被接手的店主承继。因此,企业破产清算不等于注册商标失去保护价值,但破产清算必定会影响商标权人的正当生产经营,因此,由于破产清算而不能进行商标使用可以阻却注册商标被撤销。

  然而,企业改制、并购以及重组等行为都可能导致生产经营中断,那么此类行为是否都属于不使用或长期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呢?

  哈尔滨“冰花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冰花及图”商标由哈尔滨市冰城味精厂申请注册,后变更为哈尔滨冰城公司。2006年4月28日,黑龙江成福集团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案的复审期间为2003年4月28日至2006年4月27日。根据哈尔滨冰城公司提供的证据,其企业改制工作始于2005年6月终于2005年8月,其间进行了正常的工商年度检验工作,由此可见,哈尔滨冰城公司的企业改制工作持续时间较短且未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另外,其亦未就改制前两年及改制后近一年时间内对复审商标的未使用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据此认为,哈尔滨冰城公司所称具有正当理由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此,企业改制、并购以及重组等情形并非必然构成不使用或者长期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应以上述情形的出现是否影响了商标注册人的正常经营为出发点,如果商标注册人具有商标使用的意图,但确因改制、并购或重组导致生产经营停止,且在恢复正常经营后积极使用了商标的,则上述原因可以视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注册商标可因此免于被撤销,反之则不构成正当理由。

  此外,侵权诉讼或确权授权诉讼是否可以构成不使用或者长期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也有争议。我们认为,侵权诉讼或确权授权诉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不适用或者长期停止使用的合理事由。如果商标权人具有商标使用的意图,并进行使用的准备,侵权诉讼或确权授权诉讼确实产生商标无法进入商业流通领域的后果,并且在诉讼结束后,商标权人积极开始重新使用商标,则侵权诉讼或确权授权诉讼能够阻却注册商标被撤销,反之,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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