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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黑龙江省执行新商标监管方法
2014-5-13 16:20:54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对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后商标的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要求,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在5月1日按照要求执行。截至目前,全省共拥有中国驰名商标82件,黑龙江省著名商标844件,累计有效注册商标84157件。


  《通知》中明确,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


  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相关宣传。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通知》确定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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