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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推进商标(品牌)战略促进全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实施方案
2012-10-8 14:46:40

黑龙江省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商标在“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发展战略中的作用,提高企业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进商标战略与经济工作的深度融合,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全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围绕我省“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构建“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商标监管执法工作格局,使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初步建立起与全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商标培育、保护和政策保障体系,努力使全社会商标意识明显增强,市场主体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商标的能力明显提高,全省商标年申请量、有效注册总量、国际注册量均有明显提高。到2014年年底,力争使相关组织利用独特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申报地理标志的数量达到20件以上,依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达到50件以上,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达到1000件以上。

       三、推进措施

       (一)广泛宣传商标知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宣传商标在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引导企业了解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品牌形象的重要标志,是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营效益的重要载体,引导广大企业自觉强化商标意识,树立品牌强企观念;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引导企业重视商标、及时注册商标、正确使用商标并依法维护商标权益,努力营造依法使用商标、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良好氛围;宣传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广大企业充分认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所蕴含的强大市场竞争力,通过培育驰名、著名商标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建立政府主导、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为主体、新闻媒体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商标宣传工作体系。

       (二)分类指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实施商标战略。引导和推动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使用和注册商标,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商标管理部门,帮助企业建立商标价值评估、商标信息检索、商标市场调查、商标对外合作等管理制度,提高其自我维权、防范风险和应对商标纠纷的能力;以商标整合企业的技术、管理、营销等优势,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引导企业改进竞争模式,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知名品牌,支持企业以商标权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开发利用商标权的市场价值;指导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利用我省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鼓励、引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报主体;鼓励注册特色农产品商标,引导专业合作社调整产业结构,种植特色农产品,发展特色产业,鼓励申请注册商标,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和加工企业申请“绿色食品”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进一步提高本地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使“公司+农户+商标”和“协会+农户+商标”成为利用知识产权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模式,进一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在企业改制、转产、破产、合资和质押等经济活动中,积极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引导企业将注册商标作为重要资产进行评估,及时提醒企业办理有关商标变更手续,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利用和使用好商标,防止因管理不当造成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流失。

       (三)培育知名品牌,进一步壮大具有区域优势和地方特色的品牌群体。积极引导企业把商标战略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在经营活动中正确运用商标,以商标为核心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发掘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不断提高商标品牌的价值和影响力。进一步完善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机制,坚持集中认定与个案认定相结合,对省内享有较高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较高商标附加值的,及时认定为省著名商标。对企业具有突出区域优势特色、企业规模较大、具有发展潜力,在省外有被侵权诉求,产品出口创汇等条件的,如商标注册未满3年,也可以认定省著名商标。把培育、扶持和创建中国驰名商标作为推进商标发展战略的重中之重,按照“重点培育、大力扶持、认真推荐、积极协调”的原则,发挥我省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建立我省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梯队,努力实现中国驰名商标数量上的新突破。支持驰名、著名商标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途径进行商标(品牌)按市场规律优化组合,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品牌聚集;支持企业通过授权经营、连锁经营等方式,促进知名品牌做优、做大、做强。

       (四)加大对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商标监管体系,完善省、市、县、工商所四级商标行政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各种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特别是加大对驰名商标、涉外商标、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加强对商品展销会、洽谈会、交易会的商标监管,指导我省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和贸易活动中正确使用商标。加强对连锁经营、物流配送、超市及购物中心等的日常商标监督管理。强化打假维权协作机制,加强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企业的沟通联系,对涉及侵害驰(著)名商标权的举报和投诉案件线索,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坚持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打击和规范相结合,建立驰(著)名商标数据库,纳入商标(品牌)信用评价监管体系,积极探索商标权保护的长效机制,对以驰(著)名商标名称作为企业字号申请登记的,并可能造成市场混淆的,除权利人授权以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

       四、扶持政策

       (一)加大实施商标战略扶持力度。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省政府给予奖励。对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并获批准的农村种植养殖户、农村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村专业协会,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并获批准的各行业组织,以及在国际商标注册工作中成绩显著并取得良好效益的企业,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二)支持壮大市场主体。企业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权作为非货币出资对公司出资的,在保留货币出资不少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前提下,非货币出资可以按不超过注册资本70%的比例予以核准登记;将他人驰名商标、黑龙江省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登记,造成欺骗误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新设立企业名称字号与驰名商标、省内同行业的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核准。

       (三)提供技术创新支持。鼓励和支持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合作。对于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科技部门在科研项目上优先安排;对其建立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发改、科技部门给予重点支持;对其开展技术改造,经济管理部门给予重点倾斜。

       (四)完善扶持优惠政策。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企业,按照同等优先原则,政府采购部门优先采购其商品、服务和劳动,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在积极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包括节水)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贷款担保部门优先提供贷款担保,在符合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金融部门可优先提供贷款支持;省发改委、农委、商务厅、知识产权局、旅游局等将分别在有关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方面,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及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方面,外贸发展金安排方面,企业申请专利方面,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的等级评定以及作为旅游名优企业重点进行对外推介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支持。

       五、组织领导

       建立由省工商局牵头,省财政厅、商务厅、发改委、农委、知识产权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黑龙江省推进商标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联席会议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全省商标工作规划,指导、协调、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规划,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和商标知识,总结推广我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发展和保护经验。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高度重视商标工作,把加强商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对本地商标工作的研究,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布局和重点,科学制定本地商标工作计划,引导培育知名商标,支持、鼓励其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并进一步加强商标中介组织和商标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商标培育发展提供保障。工商部门要切实发挥综合、指导、协调作用,为当地政府当好参谋。发改、财政、商务、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立足本部门政策和资源优势,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商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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