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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黑天鹅公司商标与广东黑天鹅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哈尔滨黑天鹅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黑天鹅公司)。

哈尔滨黑天鹅大酒店由哈尔滨市兴业建筑工程公司于 1989 年申请开办,于1989年 11 月 25 日成立,为非法人企业,只有经营权,其财产所有权归属哈尔滨市兴业建筑工程公司。1991年哈尔滨市兴业建筑工程公司将该酒店转让给哈尔滨黑天鹅冰箱冰柜商场(1997 年 10 月加入哈尔滨黑天鹅集团 , 作为集团的子公司),包括一切财产权和债权债务。1994年11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注册“黑天鹅”文字及图组合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 772907),核准有效期从1994年11月27日至2004年 11 月 27 日。该商标由仅画有网状经纬线的地球平面图上一只翅膀收起的黑天鹅及图下楷书的黑天鹅三个字组合而成。1997 年 9 月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关于统一使用黑天鹅注册商标的决定》中写明现将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予以注销,该注册商标所有权归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1997 年 9 月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申请注销,废业后若出现债权债务问题均由黑天鹅实业有限公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 1993年11月19日颁发,出资者包括黑天鹅冰箱冰柜商场、黑天鹅大酒店,分支机构包括黑天鹅冰箱冰柜商场,于1998 年组建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62.49%的股份)负责清理,其公章于1997 年 9 月 23 日销毁。2000 年 7 月 21 日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转让 772907 号注册商标申请书,申请书上盖有转让人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和受让人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2000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黑天鹅饺子馆有限公司1998年1月20日成立,于 2000 年 4 月 26 日变更为广东黑天鹅公司。该公司的前身是惠州市淡水黑天鹅饺子馆,创立于1989年,店名和黑天鹅图案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淑珍丈夫自行设计的。之后几经发展在惠州、深圳、广州等地创立一系列饺子馆。广东黑天鹅公司开办的黑天鹅连锁饺子馆的店面牌匾、场景及物品上有关“黑天鹅连锁饺子馆”的标注均明显突出“黑天鹅”三字,三字为行书书法体,有关服务标识则为画有网状经纬线和大陆地块的地球平面图、图的上部有一只翅膀展开的黑天鹅、图的下部有一横跨地球的长城、图的下面有“黑天鹅集团”及“BLACK SWAN GROUP”文字的长方形标贴,其中亦突出使用上述“黑天鹅”三个字,有的分店在企业名称中“黑天鹅”及商标图样的右上角标注®注册商标标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分店中还有广东黑天鹅公司所作的黑天鹅饺子馆简介,说明是1989 年来到广东,已开有38家连锁店。黑天鹅饺子馆在折扣互联网站(www.zhekou.com.cn)进行宣传,上面有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越秀区解放北路、天河区石牌、东山区环市东路、海珠区江南中路、海珠区泉塘北街等多处分店的折扣宣传,并写明品牌黑天鹅,亦有上述黑天鹅饺子馆简介的宣传,还有广东黑天鹅公司上述黑天鹅商标和牌匾的宣传。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哈尔滨市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天鹅”文字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哈尔滨市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50 万元;三、驳回原告哈尔滨市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001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8505 元 , 被告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承担31505元(该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退回,由被告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第二项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本案二审期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9日作出了(2003)一中行初字第503号行政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2002评00606BL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广东黑天鹅公司又就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10元,由上诉人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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