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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外贸企业产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注意事项
2014-4-26 14:55:06

黑龙江是我国的农业与工业大省,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不断发展,出口商品越来越多,企业不断建立品牌战略,省内商标注册也不断攀升。但在品牌保护与出口贸易商标策略方面,黑龙江省与沿海发达省份相比还比较落后。如何协调各出口商品厂家使用的商标,就成了我国对外贸易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黑龙江省有些外贸生产、经营的同类商品而使用不同商标在国际市场上自相竞争,影响了国家外贸回收;另一方面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外贸商品已占领了不少国际市场,并且有了一定和知名度,但因未在销售国申请商标注册,而被其他国家的商家抢先注册,从而被挤占了国际市场,甚至造成重大损失。
对出口商品使用商标的管理,总的说,同一般的商品使用商标的管理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出口商品商标直接关系到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的能力和直接关系到我国对对外贸易的发展。所以,对出口商品使用商标的管理,又有其特殊性。为加强对出口商品使用商标的管理,我国于1983年9月14日公布了《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办法》,提出了对出口商品商标的使用管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政策,集中领导,联合对外”的指导方针。其主要内容是:
(1)出口商品商标注册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进行协调和具体管理。各地对外贸易厅(局、委)监督本地区出口商品商标的使用和注册,督促本地区出口单位执行国家出口商品商标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出口商标的许可。如同一厂家的生产不能满足国际市场需要,管理部门可在征得商标所有人同意之后,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组织多家共同进行生产,以满足对久贸易发的需要。
(3)检查和了解我国出口商品使用的商标在外国申请注册的情况。对于驳回注册申请不当的,应及时研究对策,进行交涉、申请复审。如已在外国获准注册,应检查使用情况,以维护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维护我国的利益。

商标使用许可申请人所需要的材料
1、许可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3份;
2、提供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3份,许可人在办理以上各项申请手续时,都必须携带申请人章戳(个
体工商户带私章);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复印件;
4、《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所有人利用自己的商标信誉,采取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以此达到增加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壮大企业的声威,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加速企业发展的目的,这种做法称为商标使用许可策略。这与当前国际上“许可证贸易”制度相类似。

  如举世闻名的美国可可口乐公司为了打开拥有十多亿人口的中国市场,在七十年代初中国与美国建交后,该公司首先通过代理机构在我国注册了“可可口乐”、“雪碧”和“芬达”等商标,后又与我国北京、天津、上海、南京等十四家企业建立了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允许我国企业“无偿”地使用这个世界驰名商标,并规定我国企业必须购买其提供的原装可可口乐浓缩原料,与此同时,派出质量检查员,保证各地的灌装产品与该公司的原装产品在质量和特色上保持一致,从而使可可口乐产品很快就风靡中国广大城乡市场,并大有挤垮民族饮料工业之势。这样,可可口乐在中国既扬了名,又赚了大钱,真可谓名利双收。

但在运用商标使用许可策略时必须掌握以下几个关键:  
(一)有明确目的。商标使用许可不是靠卖商标标识、收取可见的一点使用许可费用去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是以此达到扩大市场上占有率,壮大企业的声威,加速企业发展的目的。  

 (二)要依法办事。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时,一定要依法认真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万不可用其它文书(如联营协议书、合资协议书、意向书等)取而代之,以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三)要监督被许可方的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商标信誉是企业的生命,因此,许可方一定要监督被许可方使用该商标的产品质量。根据《商标法》第四十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在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真实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实施专利的形式有哪些这些也都是值得大家去学习。

对于许可与被许可双方也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

(一)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双方必须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二)许可人必须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三)被许可人必须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主体资格。

(四)许可人允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以其被核定使用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人可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分离出一部分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

(五)商标使用许可中,如果许可人使用国家规定必须注册的商标,被许可人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生产相应商品的证明文件。

(六)许可人应保证被许可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七)许可人不得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者,不得申请商标注销。

(八)许可人就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九)被许可人必须保证与许可人商品质量一致,且未经许可人许可不得与第三人订立再许可合同。

(十)被许可人按合同约定向许可人交纳许可费用。

(十一)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明确商标标识由哪一方印制,商标许可的期限,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是否有偿等。

(十二)被许可人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商品产地。否则,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三款规定,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此款的目的在于一旦发生商品质量等纠纷时,可依据具体情节划分许可人与被许可人承担多少责任。

常见问答:

分公司使用总公司注册商标是否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
总公司下设的分公司若单独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则属于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因此,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或分公司与其他分公司之间相互需要使用对方注册商标的,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进出口公司地域分公司如何代理总公司行使商标许可?
考虑到进出口公司使用商标的实际情况,我局认为,进出口总公司可以书面形式授权或委托所辖分公司,以进出口总公司(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代理总公司与生产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由分公司执行合同,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但是,许可人仍然是进出口总公司,应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中国企业接受国内的外贸进出口公司的“代加工”业务,是否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由于外贸企业大多数都没有生产基地,其外贸出口的商品通常都采用“定牌加工”的方式完成,接受“定牌加工”的企业相当于外贸企业的一个生产车间,因此,不需要签订专门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是,如果接受“定牌加工”的企业在完成加工任务的同时,还在商品上使用外贸的商标在市场上自营销售,则必须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经销商擅自更换包装仍使用厂家商标是否侵权?
商业经营中,在确保商品质量和消费安全的前提下,经销商基于促销需要,对所经销商品进行分装、配装,或者重新包装,是很常见的,也具有合理性。经销商分装或重新包装的商品,并无实质性改变的,转售时应当标注该商品原来附载的注册商标,否则构成反向假冒商标侵权。另一方面,经销商也有权使用原商品附载的注册商标,指示性说明自己所经销商品的来源。经销商分装、配装或重新包装的商品,已有实质性改变的,未经原商品附载的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不得将原商品附载的注册商标,作为分装、配装或重新包装后的新商品的商标。若新商品与原商品相比,价值未降低或声誉未受损的,经销商有权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使用原商品所附注册商标,指示性说明新商品是利用何品牌商品进行分装、配装或重新包装的。

经销商在经销过程中使用注册商标需不需要取得注册人的许可?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在产品从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的过程中,经销环节起着中转作用。对于经销企业而言,对其经销的产品不做任何改变产品本来面目的改动,因此,经销企业不是商标的使用者。实践中出现的“独家代理”、 “总经销”等等只是注册人在某一地域范围内选择的推销商品者,至于商品的质量及其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仍由商标注册人承担,所以,经销企业不属于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其与商标注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由合同法调整。

外贸代加工企业可以注册其生产商品的商标么?
出口的商品很多是代加工商品,如果外国品牌未在中国注册相应商标,可以考虑将其商标在中国注册,可以占有一定主动权。注册之前,如果能取得你客户的同意最好了,实在不行,公司可以先注册,外国公司也就不能轻易的换供应商了,如果其他工厂加工贴牌此商品会当作侵权处理。还应该在海关将商标权备案,其他公司没有许可就不能出口这个商标的产品了,如果出口被海关发现,将作查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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